列印時間:113/09/27 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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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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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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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0 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
公然侮辱
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246 條
對於壇廟、寺觀、教堂、墳墓或公眾紀念處所
公然侮辱
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妨害喪、葬、祭禮、說教、禮拜者,亦同。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
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 312 條
對於已死之人
公然侮辱
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已死之人犯誹謗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