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7/14 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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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司登記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附檔:
附表一 無限公司登記應附送書表一覽表.PDF
附表二 兩合公司登記應附送書表一覽表.PDF
附表三 有限公司登記應附送書表一覽表.PDF
附表四 股份有限公司登記應附送書表一覽表.PDF
附表五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登記應附送書表一覽.PDF
附表六 外國公司申請分公司登記應附送書表一覽表.PDF
附表七 外國公司申請辦事處登記應附送書表一覽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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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公司及外國
公司登記
事項如有變更者,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為變更之登記。但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應於特定日期登記者,不在此限。
無限、兩合及有限公司股東死亡者,得於取得繼承證明文件後十五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