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6/26 23:05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條文檢索
查詢結果
友善列印
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禮儀師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宗教及禮制目
附檔:
附表:殯葬相關專業課程列表.PDF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禮儀師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原核發處分並註銷證書:
一、媒介非法殯葬設施、擅自進入醫院招攬業務、未經醫院或家屬同意搬移屍體,違法情節重大者。
二、將其證書出租、出借給他人使用或允諾他人以其名義執行業務者。
三、執行禮儀師業務犯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三項、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所定向
公務員
行賄罪,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
四、違反前條規定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