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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八十二年特種考試臺灣省、福建省基層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及學習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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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訓練及學習人員在訓練及學習期間之公假、休假、事假、病假、婚假、喪
假、分娩假等,應依照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核給,不延長其訓練及學習期間
,但事假及病假日數,應在該年內按訓練月數比例計算,超過之日數應相
對延長其訓練及學習期間,延長病假期滿 (半年) ,不能銷假繼續訓練及
學習,應註銷其訓練及學習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