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0/20 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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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會議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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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下列事項應提出委員會議議決之:
一、關於公務人員保障暨訓練進修施政計畫或方案之審議事項。
二、關於公務人員保障政策之審議事項。
三、關於公務人員保障法規之審議事項。
四、關於公務人員身分、工作條件、官職等級、俸給等有關權益保障之審
議事項。
五、關於公務人員再復審、再申訴案件之決定事項。
六、關於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政策之審議事項。
七、關於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
規之審議事項。
八、關於出席人員提案之審議事項。
九、其他有關公務人員保障暨訓練進修重大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