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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取才困難高科技或稀少性技術人員考試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公務人員考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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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接受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依序任(派)用。
前項訓練依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