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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特種考試高科技或稀少性技術人員考試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附檔:
附表一 特種考試高科技或稀少性技術人員考試應考資格表.PDF
附表二 特種考試高科技或稀少性技術人員考試應試科目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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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接受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
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依序任 (派) 用。
前項訓練依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之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