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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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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元勛發給特卹金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給與福利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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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自六十四年六月四日
公務人員撫卹法
修正公布後,原發給特卹金之顧念意旨,業已消失,現行特卹有關規定,應配合變更,政府特任官及中央級民意代表,可依
公務人員撫卹法
之規定辦理撫卹,不再辦理特卹,以免重複,至國家元勛之特卹,則仍予保留,並提高其特卹金給與標準為新台幣貳拾萬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