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6/16 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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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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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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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毀損再生水經營業之取水構造物、水處理設施或供水設施,致生
公共危險
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