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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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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檢查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附檔:
附件一:儲槽完工檢查之地盤及基礎檢查槽殼圓周及儲槽底板沉陷量測點設置位置.PDF
附件二:熔接檢查放射線透過試驗攝影位置.PDF
附件三:熔接檢查放射線透過試驗氣孔點數.PDF
附件四:熔接檢查放射線透過試驗氣孔點數合計值判定基準.PDF
附件五:熔接檢查放射線透過試驗夾渣之長度判定基準.PDF
附件六:熔接檢查放射線透過試驗氣孔及夾渣混合時,氣孔點數合計值判定基準.PDF
附件七:熔接檢查放射線透過試驗氣孔及夾渣混合時,夾渣之長度判定基準.PDF
附件八:儲槽底板腐蝕率及剩餘壽命計算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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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法第十五條之五第三項所定儲存液體
公共危險物品
之儲槽(以下簡稱儲槽)起造人申請使用執照前應完成之檢查(以下簡稱完工檢查),其檢查項目及適用對象如下:
一、滿水檢查:室內及室外之非壓力儲槽。
二、水壓檢查:壓力儲槽及設置於地下之非壓力儲槽。
三、地盤及基礎、熔接檢查:容量達一千公秉以上之儲槽。
前項第二款所稱壓力儲槽,指正負壓力超過五百毫米水柱壓力之儲槽。
第 8 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依儲存液體
公共危險物品
儲槽自主定期檢查行政指導綱領規定,實施外部檢查或內部檢查合格之儲槽,視為已完成初次定期檢查,其下次定期檢查期限得自該次外部檢查或內部檢查合格之次日起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