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7/25 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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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會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民輔導目
附檔:
附表一 農會編制員工職務劃分表.PDF
附表一 農會編制員工職務劃分表.DOC
附表二 農會編制員工職務歸級表.PDF
附表二 農會編制員工職務歸級表.DOC
附表三 農會最高編制員工員額比率表.PDF
附表三 農會最高編制員工員額比率表.DOC
附表四 農會編制員工各職等應具資格標準表.PDF
附表四 農會編制員工各職等應具資格標準表.DOC
附表五 農會總用人費計算表.PDF
附表六 農會編制員工薪點表.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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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農會除總幹事外之聘任人員,由總幹事就農會統一考試合格人員中聘任之。
前項農會統一考試分為新進聘任人員考試及在職編制員工升等考試,由中央主管機關督導
全國農會
辦理。
經新進聘任人員考試合格者,除有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一條所定情事外,開缺農會不得拒絕聘任;違反者,該農會當年度考核不得考列甲等以上。
第 12 條
經新進聘任人員考試合格者,應參加
全國農會
辦理之新進聘任人員訓練。農會應於其到職日起一個月內,向
全國農會
報送受訓名冊。
前項聘任人員經訓練合格且聘任服務年資滿六個月者,始得參加年度考核。
第一項聘任人員經訓練合格且服務達該農會於考試公告之一定期間者,得向任職農會申請聘任人員任用資格證明書,由該農會核轉
全國農會
核發之。
前項所定一定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
第三項之聘任人員任用資格證明書,應包含報考職務職等及類別。
第 13 條
農會僱用之技工、工友,應參加
全國農會
辦理之新進技工、工友訓練。農會應於其到職日起一個月內,向
全國農會
報送受訓名冊。
技工、工友經訓練合格且服務年資滿六個月者,始得參加年度考核。
訓練合格且在該農會服務滿六個月者,得向任職農會申請技工、工友任用資格證明書,由該農會核轉
全國農會
核發之。
第 14 條
除總幹事外之編制員工,因疾病、懷孕、生產、配偶或一等血親病危、重症,或其他經
全國農會
認定不可歸責當事人之事由而須延訓者,得檢具事證向任職農會提出申請,經該農會核准予以延訓,並副知
全國農會
。
延訓申請除有特殊因素外,以一次為原則。
第 16 條
技工、工友晉升聘任人員,除得參加新進聘任人員考試外,亦得由升等考試及格後晉升之。
參加技工、工友晉升聘任人員考試合格者,應參加
全國農會
辦理之新進聘任人員訓練。農會應於其晉升聘任人員之日起一個月內,向
全國農會
報送受訓名冊。
前項人員經訓練合格且晉升聘任服務年資滿六個月者,始得參加聘任人員年度考核,並得向任職農會申請聘任人員任用資格證明書,由該農會核轉
全國農會
核發之。
第 17 條
聘任人員由第七職等晉升第六職等,應經升等考試及格或
全國農會
辦理之訓練合格後晉升之。
第 18 條
農會各部門主管職務出缺時,應由經
全國農會
辦理之主管儲備培訓合格人員中優先擔任。無合適人選時,得敘明理由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由低於該職務二職等以內之人員暫行代理。
第 82 條
農會為增進員工福利,得由
全國農會
辦理員工互助保證;其作業要點由
全國農會
訂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