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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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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漁會財務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附檔:
附表一.PDF
附表二經濟事業收入及支出之總分類帳會計科目.PDF
附表二經濟事業收入及支出之總分類帳會計科目.DOC
附表三金融事業收入及支出之總分類帳會計科目.PDF
附表三金融事業收入及支出之總分類帳會計科目.DOC
附表四服務事業所入所出之總分類帳會計科目.PDF
附表四服務事業所入所出之總分類帳會計科目.DOC
附表五.PDF
附表六經費所入所出類所出之明細分類帳會計子目.PDF
附表六經費所入所出類所出之明細分類帳會計子目.DOC
附表七經費所入所出類所出之明細分類帳會計細目.PDF
附表七經費所入所出類所出之明細分類帳會計細目.DOC
附表八資產負債之明細分類帳會計子目、會計細目.PDF
附表八資產負債之明細分類帳會計子目、會計細目.DOC
附件 漁會人員出國考察研習及拓展業務作業規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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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5 條
漁會年度事業報告、決算及金融事業年報,總幹事應於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前報請理事會提出監事會監察,經監事會監察通過後依下列期限提報會員(代表)大會議決:
一、區漁會於三月三十一日前。
二、
全國農會
於四月三十日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