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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8/16 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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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公民投票法施行細則(93.01.20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中央選舉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全國性公民投票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相關事項,並指揮監督直轄市、縣
(市) 選舉委員會辦理;地方性公民投票由直轄市、縣 (市) 選舉委員會
辦理相關事項,並受中央選舉委員會之指揮監督。
直轄市、縣 (市) 選舉委員會於辦理公民投票期間,得於鄉 (鎮、市、區
) 設選務作業中心。
辦理全國性公民投票所需經費,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辦理直轄市、縣 (
市) 公民投票所需經費,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編列預算。
全國性公民投票之主管機關,得將依本法規定應辦理事項,委任或委託相
關機關辦理。
本法第十四條第六項至第八項、第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三項、第二十條、第
三十一條至第三十三條所定選舉委員會或各該選舉委員會,於全國性公民
投票
,為中央選舉委員會;地方性公民投票,為直轄市、縣 (市) 選舉委
員會。
本法第五十條所定罰鍰處分,由直轄市、縣 (市) 選舉委員會為之。
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三項及第四項所定罰鍰處分,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由中
央選舉委員會為之;地方性公民投票案,由直轄市、縣 (市) 選舉委員會
為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