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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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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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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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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辦法依
兒童及少年
福利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4 條
電腦網路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有害
兒童及少年
身心發展者,列為限制
級,未滿十八歲者不得瀏覽。
一、過當描述賭博、吸毒、販毒、搶劫、竊盜、綁架、殺人或其他犯罪行
為者。
二、過當描述自殺過程者。
三、有恐怖、血腥、殘暴、變態等情節且表現方式強烈,一般成年人尚可
接受者。
四、以動作、影像、語言、文字、對白、聲音、圖畫、攝影或其他形式描
繪性行為、淫穢情節或裸露人體性器官,尚不致引起一般成年人羞恥
或厭惡感者。
電腦網路內容非列為限制級者,仍宜視其內容,由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
際照顧兒童之人輔導瀏覽。
第 8 條
電腦網路服務提供者經政府機關或其委託之機構告知電腦網路內容違法或
違反本辦法規定者,應為其他限制
兒童及少年
接取、瀏覽之措施,或先行
移除。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