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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少年安置輔導之福利及教養機構設置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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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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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少年安置輔導之福利及教養機構(以下簡稱安置機構),指依
兒童及少年
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其相關法規許可設立辦理安置及教養業務之
兒童及少年
福利機構。
第 5 條
安置機構辦理安置輔導業務時,應依本法、
兒童及少年
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及本辦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第 9 條
主管機關應依
兒童及少年
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其相關法規,輔導、監督、檢查安置機構業務之執行及財務之管理。
前項機構辦理不善者,主管機關除應依
兒童及少年
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其相關法規處理外,並應通知各法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