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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經濟部防制兒童及少年性交易教育宣導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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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辦法依
兒童及少年
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4 條
兒童及少年
性交易防制之教育宣導內容如左:
一、正確性心理之建立。
二、對他人性自由之尊重。
三、錯誤性觀念之矯正。
四、性不得作為交易對象之宣導。
五、兒童或少年從事性交易之遭遇。
六、其他有關兒童或少年性交易防制事項。
第 5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編製
兒童及少年
性交易防制之教育宣導資料。
前項之教育宣導資料由主管機關分送業者或消費者。
第 7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機構辦理
兒童及少年
性交易防制之教育宣導座談
會或相關宣導事宜。
第 8 條
縣 (市) 主管機關應定期將
兒童及少年
性交易防制執行成果函報省主管機
關彙整後送中央主管機關。
直轄市主管機關應定期將
兒童及少年
性交易防制執行成果函報中央主管機
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