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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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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
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輔導、監督。
第 23-1 條
本法第八十一條第六項所稱資格證明文件,指符合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
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所定專業人員資格規定之證明。
第 24 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八條規定通知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
限期改善時,應要求受處分者提出改善計畫書,並由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評估其改善情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