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7/04 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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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務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綜合規劃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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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本會委員;已聘任者,經查證屬實,由本部解聘之:
一、違反性別平等之行為。
二、違反本法、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防治法、跟蹤騷擾防制法、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
條例之行為。
三、未尊重他人之性別、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性傾向或其他不適當之行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