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7/16 2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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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畜牧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畜牧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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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主管機關得派員檢查或檢驗種畜禽業者之種畜禽、種源、設備、血統登錄及有關紀錄,種畜禽業者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害或拒絕。
種畜禽及種源經前項檢查或檢驗,發現有法定
傳染病
或遺傳性疾病者,不得供繁殖用。
第一項之檢查人員執行任務時,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