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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醫療機構執行感染管制措施及查核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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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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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辦法依
傳染病
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14 條
醫療機構應訂有因應大流行或疑似大流行之虞感染事件之應變計畫,其內容應包含適當規劃病人就診動線,研擬醫護人員個人防護裝備(PPE)及其穿脫程序、不明原因發燒病人處理、
傳染病
個案隔離與接觸追蹤及廢棄物處理動線等標準作業程序。
第 16 條
主管機關查核醫療機構執行感染管制措施之範圍如下:
一、感染管制組織架構及人力配置。
二、醫療照護相關感染預防、監測、通報、調查及處理機制。
三、抗生素抗藥性管制措施。
四、配合主管機關對
傳染病
進行預防、監測、通報、調查、演習及處理措施。
五、員工保護措施。
六、提供安全、乾淨、合宜之照護環境。
七、醫院感染管制及
傳染病
教育訓練。
前項查核範圍之細項及評分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前項查核發現有缺失時,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依本法相關規定處罰。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