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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健康食品管理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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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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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細則依
健康食品
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7 條
申請
健康食品
查驗登記時,或經發給許可證後,其名稱、標籤、包裝、圖案、標示等如有仿冒或影射他人註冊商標之嫌疑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通知其限期改正或為其他必要措施。
第 8 條
本法第十條第二項所稱符合原產國之良好作業規範,係指輸入之
健康食品
符合原產國主管機關所定之產品生產作業規範。
前項規範,應與本法第十條第一項之良好作業規範相當。
第 9 條
本法第十一條所稱
健康食品
容器或包裝應符合之衛生標準,為中央主管機關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所定之相關標準。
第 12 條
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款所定
健康食品
應標示之事項,適用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其相關規定。
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九款之標示字體,適用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其相關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