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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16 2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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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本辦法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以下稱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所稱財務報告,指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所定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稱健保)業務有關之財務報告。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未依本辦法提報財務報告,或經保險人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保險人應予以輔導;經輔導仍未改善者,得依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