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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莫拉克颱風災後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及就醫協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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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受災影響之縣(市)鄉(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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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受災嚴重之縣(市)鄉(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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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符合第二條第一項之保險對象,由保險人逕依全民健康保險經濟困難及經
濟特殊困難者認定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認定其具有經濟困難資格,於中
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七日前,享有下列協助措施:
一、以
健保
身分就醫。
二、逾寬限期之保險費,免加徵滯納金。
三、積欠之保險費,暫免催繳及移送行政執行。
四、得申貸本保險紓困基金以繳納積欠之保險費及醫療費用部分負擔。
第 7 條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以下稱
健保
IC 卡)因受災而遺失或毀損者,其
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向保險人申請補發或換發,並於
健保
IC 卡申請表上加註「莫拉克受災戶」,免收工本費新臺幣二百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