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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17 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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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金融科技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創新實驗計畫之退場機制,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可能觸發退場機制之原因。
二、啟動退場機制之時點。
三、通知參與者之方式及時間。
四、敘明退場機制之執行人員、程序或過程。
五、與參與者之協商機制。
六、創新實驗所涉資金之結算、返還作業及其他與參與者間權利及義務之處理。
七、創新實驗提供之服務或商品之終止或轉介機制。
八、退場後可能發生之風險。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創新實驗涉及收受款項者,申請人應於實驗結束日起一個月內依約定方式返還或處理剩餘款項。
創新實驗結束後,申請人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處理參與者之個人資料。
申請人與參與者相互間契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創新實驗之範圍、重要內容、期間、可能衍生風險、交易資訊揭露,及主管機關之核准文號。
二、實驗內容涉及投資運用之商品或服務,不得保證運用績效及收益。
三、申請人與參與者相互間之權利義務,包括本條例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二條所定申請人對參與者之責任。
四、參與者參加及退出創新實驗之機制。
五、涉及申請人收受款項及給付義務,其資金保護及返還措施,並告知所收受款項不受存款保險及保險安定基金之保障。
六、申訴、爭議處理及補償機制。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申請人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規定,告知參與者相關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