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7/16 19:33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條文檢索
查詢結果
友善列印
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保險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8 條
保險人得約定保險標的物之一部份,應由要保人自行負擔由危險而生之損失
。
有前項約定時,要保人不得將未經保險之部份,另向他保險人訂立保險契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