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17 12:27
:::

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營利事業與國內外其他營利事業具有從屬關係,或直接間接為另一事業所有或控制,其相互間有關收益、成本、費用或損益攤計之交易,應符合營業常規,以正確計算相關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納稅義務。
前項營利事業從事交易時,有以不合營業常規之安排,規避或減少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納稅義務者,稽徵機關為正確計算相關營利事業之所得額及應納稅額,得依法進行調查,並依本法第四十三條之一規定,報經財政部核准按營業常規予以調整。
金融控股公司法或企業併購法規定之公司與其子公司相互間,及該等公司或其子公司與國內、外其他個人、營利事業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相互間,有關收入、成本、費用及損益攤計之交易,應符合交易常規。
前項公司從事交易時,有以不合交易常規之安排,規避或減少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納稅義務者,稽徵機關為正確計算相關納稅義務人之所得額及應納稅額,得依法進行調查,並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五十條第一項或企業併購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報經各該規定之主管機關核准,按交易常規予以調整。
本準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關係企業:指營利事業相互間有前條所定從屬或控制關係者。
二、關係人:指前款關係企業或有下列情形之人:
(一)營利事業與受其捐贈金額達平衡表基金總額三分之一之財團法人。
(二)營利事業與其董事、監察人、總經理或與其相當或更高層級職位之人及該等人之配偶擔任董事總席次半數以上之財團法人。
(三)營利事業與其董事、監察人、總經理或與其相當或更高層級職位之人、副總經理、協理及直屬總經理之部門主管。
(四)營利事業與其董事、監察人、總經理或與其相當或更高層級職位之人之配偶。
(五)營利事業與其董事長、總經理或與其相當或更高層級職位之人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六)營利事業與其他足資證明對該營利事業具有控制能力或在人事、財務、業務經營或管理政策上具有重大影響力之人。
三、非關係人:指前款以外之人。
四、受控交易:指關係人相互間所從事之交易,且屬第二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之範圍者。
五、未受控交易:指非關係人相互間所從事之交易。
六、交易結果:指交易價格或利潤。
七、不合營業常規或不合交易常規:指交易人相互間,於其商業或財務上所訂定之條件,異於雙方為非關係人所為,致原應歸屬於其中一交易人之所得,因該等條件而未歸屬於該交易人者。
八、有形資產:指商品、原料、物料、在製品、製成品、副產品、短期投資、有價證券、應收帳款、應收票據、應收債權及其他應收款、固定資產、遞耗資產、長期投資及其他有形資產。
九、無形資產:指前款資產外,可被擁有或控制使用於商業活動,且如於非關係人間運用或移轉該項資產將獲得相對報酬之營業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事業名稱、品牌名稱、設計或模型、計畫、秘密方法、營業秘密,或有關工業、商業或科學經驗之資訊或專門知識、各種特許權利、行銷網路、客戶資料及其他具有財產價值之權利。
十、移轉訂價:指營利事業從事受控交易所訂定之價格或利潤。
十一、常規交易方法:指評估受控交易之結果是否符合營業常規或交易常規之方法,或決定受控交易常規交易結果之方法。
十二、企業重組:指關係企業間進行功能、資產、風險之重新配置及契約條款或安排之終止或重新議定、移轉之組織架構調整活動。其重組交易類型包括:
(一)全功能配銷商與有限風險配銷商或代理商間功能之轉換。
(二)全功能製造商與代工(進料或合約)製造商或來料加工製造商間功能之轉換。
(三)將無形資產權利移轉至集團內特定企業集中管理或分散至集團內其他企業。
(四)組織精簡或結束營運。
(五)經財政部公告之其他安排。
十三、跨國企業集團:指因從屬或控制關係,依編製財務報導目的依循之一般會計原則規定,或其中任一營利事業股權如於公開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依該公開證券交易市場交易應遵循之財務報告編製規定,應納入編製合併財務報表範圍之營利事業集合體,且其成員包括二個以上不同居住地國或地區之營利事業,或包括營利事業與其於另一居住地國或地區設立、從事商業活動且負納稅義務之常設機構。
十四、最終母公司:指跨國企業集團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之成員:
(一)直接或間接持有該集團其他成員之一定股權,致依其居住地國或地區編製財務報導目的依循之一般會計原則規定,或其股權如於居住地國或地區公開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依該公開證券交易市場交易應遵循之財務報告編製規定,應編製合併財務報表者。
(二)未被該集團其他成員直接或間接持有符合前目規定之股權者。
金融控股公司法或企業併購法規定之公司或其子公司與非關係人相互間,有關收入、成本、費用及損益之攤計,不符合交易常規者,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時,視為關係人,其相互間所從事之交易,視為受控交易。
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為跨國企業集團之成員,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備妥包括下列內容之集團主檔報告,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一年內送交所在地稽徵機關;該集團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二個以上之成員者,得指定其中一個成員送交:
一、組織結構:
跨國企業集團之法律組織型態與從屬或控制關係結構圖及其成員營運地理位置。
二、經營狀況概述:
(一)影響營業利潤之重要因素。
(二)銷售額為該集團前五大或占該集團銷售額超過百分之五之產品或服務,其供應鏈及主要市場說明。
(三)成員相互間研究與發展以外之重要服務安排清單及簡要說明,包括提供重要服務據點之提供服務能力說明、服務成本分攤及決定集團內部服務價格之移轉訂價政策。
(四)各成員對創造該集團價值之主要貢獻分析,包括主要執行之功能、承擔之風險與使用之資產。
(五)當年度之重要業務重組交易、併購及分割情形。
三、跨國企業集團之無形資產:
(一)無形資產之開發、所有權歸屬及利用之整體策略概述,包括主要研究與發展機構及管理研究與發展活動之所在地。
(二)該集團所擁有且對其移轉訂價有重要影響之無形資產及其法律所有權人清單。
(三)無形資產相關成員間之重要協議或合約清單,包括成本貢獻協議、主要研究與發展服務及授權合約。
(四)研究與發展及無形資產之集團移轉訂價政策概述。
(五)當年度成員間之無形資產重要權益移轉交易概述,包括參與交易之成員、其所在國家或地區及所涉轉讓報酬。
四、跨國企業集團成員間之融資活動:
(一)該集團融資活動概述,包括與非該集團成員之重要融資安排。
(二)執行該集團核心融資功能之成員資料,包括其依法成立及實際管理處所所在地之國家或地區。
(三)該集團成員間融資安排之移轉訂價政策概述。
五、跨國企業集團之財務及稅務情形:
(一)該集團基於財務報導、監督、內部管理、稅務或其他目的所編製之當年度合併財務報表。
(二)該集團現行單邊預先訂價協議及其他涉跨國所得分配之預先核釋清單及概述。
前項集團主檔報告為外文者,應附中文譯本。其為英文者,得於稽徵機關要求提示中文譯本之書面通知函送達之日起一個月內提示;營利事業不能於規定期間內提示者,得於期間屆滿前敘明事由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延長之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為跨國企業集團之成員,其收入總額、跨境受控交易金額或其他相關事項未達財政部規定標準者,得免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