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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04 1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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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稽核公務員懲戒處分執行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主管長官收受所屬公務員懲戒處分之議決書後,應於七日內,將執行情形
列表分別通知原議決之懲戒機關,原送審議之監察機關及銓敘機關。其撤
職、休職、降級、減俸者,並應通知審計機關。如有延未通知執行情形者
,各該機關應予催詢。
銓敘機關查有公務員曾受撤職、休職、降級、減俸、記過之懲戒處分,而
未收到執行情形表時,應先通知審計機關,暫不核銷該公務員俸給之全部
或一部。
公務員因不同事件受二以上之懲戒處分者,併執行之。
受撤職或休職懲戒處分人員,另受降級、減俸或記過懲戒處分者,其降級
、減俸或記過,應於再任或復職時執行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