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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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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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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5 條
期貨商關係
企業合併
財務報表之編製及表達,應依關係
企業合併
營業報告書關係
企業合併
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規定辦理。
依關係
企業合併
營業報告書關係
企業合併
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規定應納入編製關係
企業合併
財務報表之公司,若與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應納入編製母子公司合併財務報告之公司均相同,且關係
企業合併
財務報表所應揭露相關資訊於前揭母子公司合併財務報告中均已揭露者,得出具聲明書置於合併財務報告首頁,無須編製關係
企業合併
財務報表。
第 35-1 條
期貨商進行
企業合併
時,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三號規定判斷實質收購者及是否實質移轉控制。除另有規定者外,應按收購日之公允價值衡量被收購者之可辨認資產及負債,並認列商譽或廉價購買利益。所稱收購日係指收購者對被收購者取得控制之日。
期貨商收購取得之投資性不動產或聯合營運之權益符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三號規定之業務時,應依前項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