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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私立文化機構設立變更及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組織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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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財團法人私立文化機構董事會應置董事五人至十七人,並置董事長一人,由董事推選之;董事長為私立文化機構之負責人。
董事每屆
任期四年
,連選得連任。
董事及董事長均為無給職。
董事及董事長在任期中出缺時,董事會應於出缺後一個月內補選之,並以補足其任期為限。董事會應於補選後三十日內,檢具相關文件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行使職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