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0/20 15:33
:::

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設會長一人,綜理會務,並對外代表總會,副會長
一人至三人,襄助會長處理會務,會長副會長,均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選
舉,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會長因故不能視事時,由會長指定副會長一
人代理,必要時得由副會長互推一人代理之。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設監事會,負責審核紅十字會收支帳目,及稽查會
務進行,置監事九人,其中三人為當然監事,由政府指派財政、主計、審
計等機關主管人員擔任,六人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並由監事互推常
務監事三人,組織常務監事會,負責處理日常事務,當然監事之人選,由
政府通知變更之,選舉產生之監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分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至二人,理事十五人至二
十一人,均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會長副會長及理事任期均四年,連選得
連任,並設常務理事三人至五人,由理事互推之。
支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至二人,理事九人至十五人,均由會員代表
大會或會員大會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分會設監事五人至七人,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並設常
務監事一人至三人,由監事互推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支會設監事三人至五人,由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選舉之,任期四年
連選得連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