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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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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兵役協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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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各級兵役協會委員,均為無給職,聘任委員
任期四年
,期滿連聘得連任,
在任期內因故出缺,得另行改聘。
改聘委員之任期,以補滿本屆任期為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