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7/06 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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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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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執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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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各級公務人員基於法令規定或業務需要,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兼任
其他機關、公營事業、公民營事業官股董監事之
代表人
及政府出資全部或
部分資金之財團法人官股理監事之
代表人
等之職務。兼職人員以支領一個
兼職交通費、車馬費或出席費為限,不得另立名目支給;其本於職責範圍
兼任之職務,不得支領任何酬勞。
兼職人員之兼職酬勞,一律由其本職機關轉發,不得由被兼任職務之機關
(構) 直接支給。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