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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附檔:
附件一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籌辦申請書.PDF
附件一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籌辦申請書.DOC
附件二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自用航空器飛航申請書.PDF
附件二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自用航空器飛航申請書.DOC
附件三自用航空器飛航搭載乘員名冊.PDF
附件四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核准自用航空器飛航通知單.PDF
附件四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核准自用航空器飛航通知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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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從事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者,有下列情形者,應依法向有關機關辦妥登記後十五日內,報請民航局備查:
一、地址變更。
二、個人變更姓名。
三、法人變更名稱、
代表人
、董(理)事、監察人(監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