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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07 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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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商港棧埠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申請經營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應檢具左列文件一式二份,向當地商港管
理機關申請核准籌設:
一、籌設申請書。
二、公司組織者,其代表人身分證影本;商業組織者,其負責人身分證影
本。
三、營業計畫書:
(一)營運貨物種類與裝卸方式。
(二)資本額。
(三)計畫僱用人數。
(四)自備或租用機具設備種類與數量及其維護。
(五)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投保計畫。
(六)預估年承攬業務量。
(七)作業調派計畫。
(八)籌設期間。
(九)災害應變計畫。
四、公司組織者,其公司章程草案。
前項文書不全或其記載內容不完備者,商港管理機關應定相當期限通知補
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而仍不完備者,不予受理。
前條申請人,應於核准籌設期間內,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並備妥營
運設施後,檢具左列文件一式二份及許可證費,申請商港管理機關許可並
發給營業許可證始得營業:
一、營業許可證申請書。
二、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三、公司組織者其公司章程。
四、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證明文件。
五、商業負責人或公司代表人、董事、及僱用作業人員名冊。
六、船舶貨物裝卸管理費繳款同意書。
申請人未於核定期間完成籌設設,並依法完成設立登記者,得於期間屆滿
前,敘明理由報請商港管理機關核准延長籌設期間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逾期未完成籌設者,廢止其籌設許可。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變更組織、名稱、地址、代表人或資本額,應依法辦
理公司或商業變更登記後,向當地商港管理機關申請換發許可證;因故暫
停營業,應報請商港管理機關備查,歇業時應將許可證送商港管理機關廢
止其營業許可並註銷其許可證。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應自取得許可證之日起六個月內開始營業,逾期由商
港管理機關廢止其營業許可並註銷其許可證。但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展
延一次,以六個月為限。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開始營業後,連續六個月以上無營運實績者,由商港
管理機關逕行廢止其營業許可並註銷其許可證。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許可之廢止,由商港管理機關通知公司或商業登記主
管機關。
申請經營船舶理貨業,應檢具左列文件一式二份,向當地商港管理機關申
請核准籌設:
一、籌設申請書。
二、公司組織者,其代表人身分證影本;商業組織者,其負責人身分證影
本。
三、營業計畫書。
四、公司組織者其公司章程草案。
五、船舶運送業或船務代理業委託辦理理貨之意願書。
前項應備文書不全或其記載內容不完備者,商港管理機關應定相當期限通
知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而仍不完備者,不予受理。
船舶理貨業變更組織、名稱、地址、代表人、資本額或其他核准登記事項
者,應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變更登記後,向當地商港管理機關申請換發許
可證;因故停止營業,應報請商港管理機關備查,歇業時應將許可證送商
港管理機關廢止其營業許可並註銷其許可證。
船舶理貨業應自取得許可證之日起六個月內開始營業,逾期由商港管理機
關廢止其營業許可並註銷其許可證。但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展延一次,
以六個月為限。
船舶理貨業開始營業後,連續六個月以上無營運實績者,由商港管理機關
逕行廢止其營業許可並註銷其許可證。
船舶理貨業許可之廢止,由商港管理機關通知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