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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08 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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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本條文有附件 第 2 條
申請寄存生物材料,應備具下列事項,向專利專責機關指定之寄存機構(以下簡稱寄存機構)申請之:
一、申請書(附表二),載明申請寄存者姓名、住、居所;如係法人或設有代表人之機構,其名稱、代表人姓名、營業所。
二、生物材料之基本資料(附表三)。
三、必要數量之生物材料。
四、規費。
前項生物材料為進口者,應附具其輸入許可證明。
第一項之申請,委任代理人者,應於申請時提出委任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