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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檢察官評鑑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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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申請評鑑者,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並檢附必要之證明資料:
一、申請者之姓名及所屬機關;如係機關、團體,其名稱及
代表人
姓名。
二、受評鑑人之姓名及所屬機關。
三、符合第五條所列得受評鑑之事實及理由。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