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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06 2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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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本條文有附件 第 3 條
申請機構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登錄:
一、申請書(如附表三)。
二、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三、代表人或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四、容器檢驗作業計畫書(如附表四)。
五、依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機構申請登錄收費標準繳納審查費及證書費證明文件。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登錄證書有效期間為三年,其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登錄年月日、字號及有效期間。
二、檢驗機構名稱、代號、營業人統一編號及地址。
三、代表人或負責人。
四、檢驗容器種類。
五、核定容器檢驗量。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前項第二款或第三款事項有變更時,檢驗機構應自事實發生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附原登錄證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登錄證書。
第一項登錄證書毀損或遺失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或補發。
依前二項換(補)發之登錄證書有效期間,與原證書相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