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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附檔:
附表一:鋼製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儀器設備清冊.PDF
附表二:複合材料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儀器設備清冊.PDF
附表三: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機構登錄申請書.PDF
附表四: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機構容器檢驗作業計畫書.PDF
附表五: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機構實地審查表.PDF
附表六:不合格及作廢液化石油氣容器壓毀紀錄表.PDF
附表七:不合格容器及作廢容器清冊.PDF
附表八: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機構檢驗儀器設備自主檢查紀錄表.PDF
附表九: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機構檢驗及安全設施定期維護紀錄表.PDF
附表十: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機構合格標示管制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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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條文有附件
第 3 條
申請機構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登錄:
一、申請書(如附表三)。
二、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三、
代表人
或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四、容器檢驗作業計畫書(如附表四)。
五、依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機構申請登錄收費標準繳納審查費及證書費證明文件。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第 5 條
登錄證書有效期間為三年,其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登錄年月日、字號及有效期間。
二、檢驗機構名稱、代號、營業人統一編號及地址。
三、
代表人
或負責人。
四、檢驗容器種類。
五、核定容器檢驗量。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前項第二款或第三款事項有變更時,檢驗機構應自事實發生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附原登錄證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登錄證書。
第一項登錄證書毀損或遺失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或補發。
依前二項換(補)發之登錄證書有效期間,與原證書相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