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7/04 23:18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條文檢索
查詢結果
友善列印
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警察勤務區訪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訪查應就警勤區內之住所、居所、事業處所、營業場所、共同生活戶、共同事業戶及其他有關之處所實施之。
執行警勤區訪查時,應經受訪查之住居人、
代表人
、事業負責人或可為事業代表之人同意並引導,始得進入其適當處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