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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附檔:
附件一地價稅累進起點起價之計算公式.PDF
附件一地價稅累進起點起價之計算公式.DOC
附件二計算公式.PDF
附件二計算公式.DOC
附件三土地漲價總數額之計算公式.PDF
附件三土地漲價總數額之計算公式.DOC
附件四土地增值稅應徵稅額之計算公式.PDF
附件四土地增值稅應徵稅額之計算公式.DOC
附件五.PDF
附件五.DOC
附件六原土地所有權人優先買回土地地價之計算公式.PDF
附件六原土地所有權人優先買回土地地價之計算公式.DOC
附件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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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分別共有土地,由所有權人按應有部分單獨申報地價。
公同共有土地,由管理人申報地價;如無管理人者,由過半數之共有人申報地價。
法人所有之土地,由其
代表人
申報地價。
土地所有權人死亡未辦竣繼承登記者,應由合法繼承人檢具經切結之繼承系統表申報地價。
第 20 條
由管理人或
代表人
申報地價者,其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應檢附該管理人或
代表人
得處分其財產之合法證明文件,未檢附者,視為未申報。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