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7/05 09:16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條文檢索
查詢結果
友善列印
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請願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人民集體向各機關請願,面遞請願書,有所陳述時,應推代表為之;其
代表人
數,不得逾十人。
第 7 條
各機關處理請願案件時,得通知請願人或請願人所推代表前來,以備答詢;其
代表人
數,不得逾十人。
第 10 條
地方民意機關
代表人
民向有關民意機關請願時,準用本法之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