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7/16 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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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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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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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5-1 條
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
代理
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三十四條或第三十五條第三項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