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7/16 2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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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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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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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院應於每年年終依法舉行年終會議,決定次一司法年度之下列事項:
一、法官事務分配。
二、法官分案符號。
三、法官
代理次序
。
四、合議審判法官之配置。
法官年度司法事務分配後,因案件增減或他項事由,有變更或設置之必要時,得由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法官之意見後定之。但遇有法官分發調動,而有大幅變更法官司法事務分配之必要時,應經法官會議議決。
第 35 條
各庭法官因事故致評議缺員時,依年終會議預定之
代理次序
表,由他庭法官代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