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7/16 1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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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司法 > 懲戒法院 > 公懲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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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院懲戒法庭法官及職務法庭法官次年度之事務分配、
代理次序
及合議審判法官之配置,於每年年終分別由懲戒法庭法官及職務法庭法官組成法官會議決定之。
前項決定,應製成事務分配表及
代理次序
表。
院長認為必要時,得於年終會議前召集懲戒法庭法官或職務法庭法官若干人,分別組成作業小組,預擬前項事務分配表及
代理次序
表之草案。
第一項會議後,遇有人員變動或其他事由須變更第二項之分配表及次序表時,得由院長徵詢有關法官之意見後決定之。
第 18 條
審判長有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行政事務之代理依
代理次序
。
第 21 條
懲戒法庭及職務法庭各庭法官因事故致缺員時,依
代理次序
表代理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