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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17 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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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公平交易委員會 > 公平交易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之事業結合,應備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報:
一、申報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結合型態及內容。
(二)參與事業之姓名、住居所或公司、行號或團體之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
(三)預定結合日期。
(四)設有代理人者,其代理人之姓名及其證明文件。
(五)其他必要事項。
二、參與事業之基本資料:
(一)事業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其代表人或管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
(二)參與事業之資本額及營業項目。
(三)參與事業、與參與事業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事業,以及與參與事業受同一事業或數事業控制之從屬關係事業,其上一會計年度之營業額。
(四)每一參與事業之員工人數。
(五)參與事業設立證明文件。
三、參與事業上一會計年度之財務報表及營業報告書。
四、參與事業就該結合相關商品或服務之生產或經營成本、銷售價格及產銷值(量)等資料。
五、實施結合對整體經濟利益及限制競爭不利益之說明。
六、參與事業未來主要營運計畫。
七、參與事業轉投資之概況。
八、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之人或團體,持有他事業有表決權股份或出資額之概況。
九、參與事業之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者,其最近一期之公開說明書或年報。
十、參與事業之水平競爭或其上下游事業之市場結構資料。
十一、主管機關為評估結合對競爭影響所指定之其他文件或其他資料。
前項申報書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事業結合申報,有正當理由無法提出第一項應備文件或資料者,應於申報書內表明並釋明之。

事業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申請許可,應由參與聯合行為之事業共同為之。
前項事業為本法第二條第二項所定之同業公會或其他團體者,應由該同業公會或團體為之。
前二項之申請,得委任代理人為之。
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申請許可,應備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聯合行為之商品或服務名稱。
(二)聯合行為之型態。
(三)聯合行為實施期間及地區。
(四)設有代理人者,其代理人之姓名及其證明文件。
(五)其他必要事項。
二、聯合行為之契約書、協議書或其他合意文件。
三、實施聯合行為之具體內容及實施方法。
四、參與事業之基本資料:
(一)參與事業之姓名、住居所或公司、行號、公會或團體之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事業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其代表人或管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
(三)參與事業之營業項目、資本額及上一會計年度之營業額。
五、參與事業最近三年與聯合行為有關之商品或服務價格及產銷值(量)之逐季資料。
六、參與事業上一會計年度之財務報表及營業報告書。
七、參與事業之水平競爭或其上下游事業之市場結構資料。
八、聯合行為評估報告書。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申請書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條之受通知者得委任代理人到場陳述意見。但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通知應由本人到場。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