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內政部與貝里斯勞工、地方政府、鄉村發展、國家急難管理及移
民與國籍部(以下稱「雙方」)
認知兩國之間的平等互惠禮讓原則。
瞭解強化兩國移民機關合作的重要性。
認同兩國對於相互關注議題持續雙向合作的需求。
期望兩國移民機關對於跨國性犯罪,特別是人口販運議題,透過資訊交換
及能力建構以強化雙方合作。
注意人口販運對於兩國的影響。
同意事項如下:
第一條 權責機關
一、簽署及執行本瞭解備忘錄之權責機關在中華民國為內政部,
在貝里斯為勞工、地方政府、鄉村發展、國家急難管理及移
民與國籍部。
二、雙方本於國內法與國家政策,致力進行資訊交換及分享與合
作。
第二條 合作範圍
一、防制人口販運、非法移民及其他跨國性犯罪案件之資訊交換
及分享之合作。
二、入出國管理能力建構之合作。
三、促進兩國移民機關對於本瞭解備忘錄前言所述之合作,特別
是人口販運、走私及其他跨國性犯罪。
四、促進對於偵查、破獲人口販運、走私及其他跨國性犯罪之最
佳實踐及經驗分享,及人員訓練之合作。
五、增進其他有關人口販運、走私及跨國性犯罪之合作。
第三條 合作方式
為有效執行第二條規定之目的,雙方應基於平等互惠禮讓原則,
合作如下:
一、交換人口販運及其他有關之犯罪資料。
二、增進公務上互訪。
三、於任一方辦理移民領域訓練活動時,得邀請另一方一至三名
移民官員接受訓練。
四、執行非前述之其他相互請求協助事項。
第四條 請求協助之提出
一、雙方同意透過正式外交途徑,以書面形式提出請求協助。
二、緊急情況下,得向被請求方的外交部提出非正式書面請求,
但應於十日內提出正式書面請求。
三、請求書應包含以下內容:
(一)請求部門之名稱。
(二)請求目的。
(三)請求項目說明。
(四)案情摘要。
(五)其他執行請求所需資料。
四、如因請求內容欠缺足夠資料致無法執行時,請求方應補充資
料。
第五條 請求之拒絕
雙方同意因請求內容牴觸被請求方之憲法、國內法規、公共政策
或國家安全利益時,得拒絕協助。
第六條 請求之執行
一、被請求方應依據本瞭解備忘錄之規定及其法律執行請求,並
迅速將執行請求之結果通知請求方。
二、被請求方如遇執行請求不屬於被請求方之權限範圍時,應立
即以適當之外交途徑通知請求方。
第七條 保密
一、雙方應確保維護彼此所提供之所有業務資料、文件或個人資
料之機密性。
二、如該等資料之使用非本瞭解備忘錄之用途時,請求方應事先
取得被請求方之同意。
第八條 費用
一、第三條第三款人員訓練經費之負擔,依個案經雙方協商定之
。
二、依本瞭解備忘錄受理一方請求時所產生之一般費用,除雙方
另有議定外,由被請求方負擔。
三、如請求涉及額外費用時,雙方應先進行磋商,以確認費用之
負擔。
第九條 使用之語文
雙方依本瞭解備忘錄進行合作時,應以英文作為溝通工具。
第十條 會議及諮商
雙方代表得舉行會議或進行諮商,以商討及改善依本瞭解備忘錄
所進行之合作。
第十一條 爭議之解決
因適用本瞭解備忘錄所生爭議,雙方應透過協商解決。
第十二條 生效、終止及修正
一、本瞭解備忘錄自雙方簽署之日起生效。任一方得以書面通
知另一方三十日後終止其效力。
二、本瞭解備忘錄得經雙方同意修正之。
為此,雙方經各自政府充分授權,爰於本瞭解備忘錄簽署,以昭信守。
本瞭解備忘錄以中文及英文各繕製兩份,兩種文本同一作準,於 2014 年
8 月 15 日在臺北簽署。
中華民國 貝里斯
內政部 勞工、地方政府、鄉村
發展、國家急難管理及
移民與國籍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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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長 部長
陳威仁 SENATOR, HON.
GODWIN HU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