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7/14 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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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法規類別:
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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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立法院會議,須有立法委員總額三分之一出席,始得開會。
前項立法委員總額,以每會期實際報到人數為計算標準。但會期中辭職、去職或
亡故
者,應減除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