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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申報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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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公私場所應申報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其空氣污染物種類如下:
一、粒狀污染物。
二、硫氧化物。
三、氮氧化物。
四、揮發性有機物。
五、甲苯、二甲苯、苯、乙苯、苯乙烯、二氯甲烷、1,1-
二氯乙烷
、1,2-
二氯乙烷
、三氯甲烷(氯仿)、1,1,1-三氯乙烷、四氯化碳、三氯乙烯、四氯乙烯。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空氣污染物。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