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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16 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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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一般事業廢棄物代清除處理費收費標準訂定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為提供執行機關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接受委託代清除、處
理理一般事業廢棄物之收取費用標準,特訂定本準則。
執行機關合併代清除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時,應依本準則訂定相關收費規
定,並應反映清除、處理成本。
一般事業廢棄物代清除費,包括人工成本、管理成本、操作維護成本及清
除設備之折舊費,其計算方式如左:
清除人工成本+管理成本+操作維護成本 (元/年)
清除費 (元/噸) = ───────────────────────
年清除量 (噸/年)

各項清運機具購置成
+ 清除機具折舊費 ( ─────────────
年清除量 (噸/年) × 7

本 (元)
──────────
年 (使用年限7年計)
比重在○‧二以下之一般事業廢棄物或其他清除處理成本特殊者,得由執
行機關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計算方式訂定較高之代清除處理費用。
執行機關收取一般事業廢棄物代清除處理費用,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執行機關應於本準則發布日起六個月內,依本準則訂定相關收費規定,並
依規定收費;且代清理一般事業廢棄物所收之費用,應專款用於一般事業
廢棄物
之清除處理。
區域性聯合處理單位代清除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之收取費用標準,準用本
準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