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0/20 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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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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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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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裁決委員依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進行調查時,得作成調查計畫書,並為下列之處置:
一、通知當事人、相關人員或
事業單位
以言詞或書面提出說明。
二、聽取當事人之意見或詢問證人。
三、命鑑定人提出鑑定書或詢問鑑定人。
四、通知有關機關協助提供相關文書、表冊及物件。
五、進入相關
事業單位
訪查。
裁決委員進行調查時,應作成調查紀錄。
常務裁決委員應檢視前項調查紀錄,如有意見應以書面提出,供審查小組參考。
第 23 條
裁決委員於調查會議中,得詢問當事人、證人、鑑定人、相關人員或
事業單位
。
當事人或代理人得經裁決委員之許可,陳述意見、詢問他方當事人、證人、鑑定人、相關人員或
事業單位
。
裁決委員認前項之陳述或詢問重複,或與爭點無關、或有其他不適當之情形時,得限制或禁止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