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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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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平衡省市預算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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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為運用中央統籌分配之稅款,以平衡省、直轄市政府預算,特設置
中央統
籌分配稅款
平衡省市預算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並依預算法第十九條
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4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左:
一、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以直轄市營業稅及
印花稅收入之
中央統籌分配稅款
撥入。
二、基金孳息收入。
第 6 條
本基金之收入應在國庫開立專戶存儲。直轄市徵收機關應將經徵之中央統
籌分配之營業稅、印花稅款,於彙整核算完成當日或次日解繳本基金專戶
;其彙整核算業務每星期至少辦理一次。
直轄市徵收機關辦理前項解繳作業時,應填具國庫專戶存款收款書 (格式
如附件) ,檢同市庫收入退還書或其他支付憑證,送當地國庫代理機關辦
理解繳。
直轄市徵收機關辦理
中央統籌分配稅款
解繳作業,由主管機關派員查核之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